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12-22 09:4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务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股室重新办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下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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