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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22 07: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新修订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71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

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森林权属制度。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按照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强调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绿化离不开各行各业、公民的广泛参与,修订后的森林法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同时,根据森林城市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建设。

五是林木采伐制度。按照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森林法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回应实践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条件和申请材料,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制度。

六是监督保障制度。按照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扶持和监督保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长制。并在新增的“发展规划”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保护发展目标。为加大扶持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为加大监督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谈等,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新修订的森林法还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幅度、代为履行等做了修改完善。明确执法裁量标准,增加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威慑力。

二、法规解读

(一)森林权属制度。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本次森林法修订的重点。原森林法重点对权属证书核发做出了规定,有关森林资源流转、不同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等规定比较原则,也分散在不同章节中,实践中对于公益林、国有森林资源能否流转以及按照什么程序流转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影响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新修订的森林法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增加了“森林权属”一章,主要包括:1.修改森林权属登记制度2.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3.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4.健全林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制度。

(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是贯穿森林法修改的一条主线,也是多年来林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熟可行经验之一。为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提高管理效能,既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本次森林法修订在总结林业多年分类经营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通过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三)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法修订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原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后的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共14条,是本法篇幅较大,分量较重的一章。在具体内容上,包含了公益林补偿、重点林区转型发展、天然林保护、护林组织和护林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

(四)造林绿化制度。新修订森林法“造林绿化”一章,是在原森林法“植树造林”一章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章节名称修改主要考虑,培育森林、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既要坚持自然恢复,也要注重人工修复。造林绿化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多种方式,植树造林主要是指通过人工种植树木(人工造林)培育森林的活动。从两者关系上看,植树造林是造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的内容,将“植树造林”调整为“造林绿化”,能够更加有效的调动全社会资源和要素参与到绿化国土、美化中国的行动中来。

(五)林木采伐制度。原森林法确立了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制度为主体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森林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施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仍然是将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减少不合理的森林资源消耗,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和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强调“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完善;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六)监督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强化人民政府以及林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始终坚持把林业作为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来对待,集中物力财力,积极出台扶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林业。本次修订重点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扶持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等四方面完善监督保障制度体系,加大对林业改革发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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