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河湖长巡查制度(修订)》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3-30 09:0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级河湖长、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镇(开发区)河长办:

霍邱县河湖长巡查制度(修订)已经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霍邱县河长巡查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河湖长巡河工作,落实河湖长职责,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长为县级河湖长、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村(社区)级河湖长(以下统称为“各级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通过对其责任河道、湖泊、水库、渠道(以下统称为“河湖”)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湖长巡河巡湖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解决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湖长巡河巡湖的落实,负责督导下级河湖长履行巡河巡湖职责,提高巡河巡湖工作成效。

第五条 各级河湖长是本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应对其责任河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

第六条 县、乡级河长办及副河长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为长巡河巡湖搞好服务,及时提供河湖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为河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各乡镇和开发区积极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村(社区)保洁员、志愿者、民间河湖长等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各级河湖长要加大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力度。原则上,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一次,乡级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一次,村级河湖长每巡河不少于一次若该村级河湖长仅担任一条河湖的河湖长,则该村级河湖长每周巡河不少于一次;若该村级河湖长担任两条或两条以上河湖的河湖长,则该村级河湖长上下半月每条河湖巡河不少于一次)。对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大巡查频次。各级河湖长巡河原则上不得委托副河长单位或其他人员代巡。

第九条 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十条 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构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湖岸线堤防安全的行为。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及其他妨碍河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河湖岸线界碑、界桩,水源地保护标识牌等标识公示设施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河湖监管管护主体是否发挥作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水库是否有水尺、水情测报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十一)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上级交办、督办、本级巡河发现、群众投诉举报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河湖长巡查时应采用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中的河长通APP移动平台,及时上传巡河信息上传内容应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路线、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副河湖长单位应及时整理巡河巡湖记录,建立巡查日志。若召开河湖长专题会议,应做好会议纪要,巡河湖日志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报相应河长办备案。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乡镇(开发区)级河长。

乡镇(开发区)级河长巡查发现或村(社区)级河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河长、常务副河长或副河长单位协调解决。

县级河长巡查发现或乡镇(开发区)级河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责任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市级河长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常务副河长或副河长单位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县级河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乡镇(开发区)级、村级河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核实,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在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或副河长协调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镇(开发区)应当将下级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河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湖长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规定频次和内容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及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巡河记录或巡河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对污染水体、违法建设等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五)对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巡河履职不到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河湖长巡查制度(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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