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用水统计调查?水利部给出权威解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09: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4月13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76号),安排部署《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实施工作。就此,水资源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用水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创新要求、完善水利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相关决策部署,根据水利改革发展需要,把用水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用水总量统计,编发水资源公报,着力完善用水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等情况,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同时也要看到,用水统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不够,统计报表设计不够科学,统计工作体系不够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迫切需要尽快依法完善统计制度,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基于以上考虑,去年以来,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组织多家技术单位,认真总结用水统计工作经验,深入分析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咨询论证、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

问:出台制度有哪几个方面考虑?

答:总的考虑是,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把用水统计管理作为水资源强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强化统计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用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具体有以下5个方面考虑:

一是推进依法统计调查。根据国家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制定出台《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按规定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用水统计调查依法纳入国家统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用水统计管理。

二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新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了统计调查方式,由原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改为主要由取用水户直报,由面向行业统计转为面向社会统计;扩大了统计调查范围,减少了统计推算比例,对统计报表数量和内容作了大幅简化;利用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填报,提升信息化水平。

三是落实统计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单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中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在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用水统计数据填报、用水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四是严把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夯实统计调查基础。完善用水统计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来源、收集渠道、采集方式、计算方法及审核汇总要求。健全用水统计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和会审会商工作机制,提高用水统计数据质量。

五是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取用水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成果审查等管理责任,将用水统计纳入水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问:制度对用水统计调查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制度》对统计调查的对象、内容、原则、方法,以及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控制等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有6个方面。

一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制度》明确,用水统计的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户主要包括灌区管理单位、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河湖补水工程管理五类单位,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和水库、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

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原则,抓紧开展名录库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名录库的复核及确认,上报水利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名录库日常管理,确保取用水基本单位信息真实、全面和准确。

二是关于统计调查内容。本制度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共11张表。报表制度设计体现了差别化管理原则,不同类型调查对象对应填报不同表格。

其中,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填报基层定报表、年报表。对于取用水规模较大的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单位,按季度填报基层定报表;对于取用水规模较小的典型小型灌区、非重点工业企业、非重点服务业单位,以及河湖补水工程管理单位,按年度填报基层年报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综合年报表,包括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取用水综合表。

三是关于统计调查原则。遵循在地统计原则,按照受水所在地进行用水统计。对取水与受水不在同一辖区的取用水单位(个人),应由取水所在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向受水(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

四是关于统计调查方法。坚持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其中,大中型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及其他分散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五是关于统计组织实施。水利部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统一组织实施,对全国取用水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核算、验收,按年度编发《中国水资源公报》。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统计报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用水统计,逐级汇总、审核、核算、上报。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向受水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

根据计划,2020年6月30日前,水利部将正式部署使用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今后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则上一律通过该系统填报。2020年7月1日起,将全面启动第二季度基层定报表填报工作。涉及保密等要求的,严格按保密管理规定填报。

六是关于数据质量控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取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波动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应及时核实,查明原因,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及时填报省级行政区取用水综合表。

问:如何加强制度实施的工作保障?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保证用水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部有关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掌握用水统计调查原则、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统计法要求,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进度、审核数据质量,争取做到随报随审、监管到位,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强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统计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违纪违法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今后,水利部将把用水统计调查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对统计管理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对在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用水统计方面的问题,要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在给各省反馈的“一省一单”中予以通报。

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制度》目前还是试行阶段,具体实施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不断改进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水利部将建立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交流平台,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分享用水统计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交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用水统计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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