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如下:
1、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水务系统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2、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四)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4、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机关及系统内提出的确认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机关及本系统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5、信息发布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6、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7、拟公开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8、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9、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10、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3、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4、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和《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不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和《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