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物屠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9-08 08: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农(屠宰)罚〔2021〕1号

当事人:宋德军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1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2021年6月15日的屠宰白鹅过程中,有屠宰死鹅行为,并附有现场照片。

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分别拍摄了相关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车间生产工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当日,调查人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1年6月25日,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其屠宰的76只死鹅移交至霍邱县蓼盛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从当事人6月15日屠宰的同批白鹅产品中随机抽取鹅组织样品6份,并于2021年7月1日送至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委托其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2021年7月20日,本机关收到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寄来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未分离到禽流感病毒。

2021年8月5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关于运输车辆的情况说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单和死亡动物移交给霍邱县蓼盛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时的现场照片。

至2021年8月12日本案调查完毕。案件事实也已查明,即: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屠宰3车白鹅,共19850只,总货值为309138元,在屠宰前均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经对同批屠宰白鹅产品采样检测证实当天屠宰白鹅未感染禽流感病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安徽繁盛禽业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屠宰白鹅、屠宰后存放在本公司仓库内及6月25移交76只死亡白鹅给霍邱县蓼盛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屠宰白鹅,且所屠宰的3车白鹅均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3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屠宰3车白鹅总货值为309138元的事实;

散养户病死畜禽收集入库(散养户收存点)登记明细表1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向霍邱县蓼盛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移交76只死亡白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抽样登记单1份、样品检测申请(委托)表1份、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屠宰的3车白鹅未分离到禽流感病毒的事实;

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功友、王立刚、臧德为3人为当事人的采购人员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当事人屠宰白鹅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农(屠宰)告〔202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将屠宰的死亡白鹅移交至霍邱县蓼盛畜禽废弃物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在量罚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5%罚款15456.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霍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领取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虚拟账号、银行柜面等方式进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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