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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6-2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 抽查事项

(一)认证管理有效性

(二)生产经营规范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性

(四)包装标识合法性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情况、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查其是否符合《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是否符合市、县推荐要求。第十四条  核查申请人情况,主要核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第十五条  核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核查如下内容:(一)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二)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四)是否能指导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用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实是否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是否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第十六条  核查经营和仓储场所,重点核查如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核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核查如下内容:(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分类展示,并加以标识;(三)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柜,专柜是否上锁,专柜上是否贴有“限制使用农药”标识;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核查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等,重点核查如下内容;(一)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如扫码枪等;(二)是否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核查管理制度,重点核查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是否上墙。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及相关制度,是否有实名购药的电子台账等。

三、检查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级所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

四、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应当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农药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不得降低标准。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公正、严格、廉洁、高效。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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