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2-22 16: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2020年8月24日,我厅印发了《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规定》是全面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需要。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因此,制定《规定》,是落实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需要,对实现治理超限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制定《规定》是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加大违法超限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超限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现场执法不够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危险性较大等因素,制约了治超工作的深入推进。通过推进非现场执法,可以大大节省人力、物力成本,降低执法人员安全风险,延伸时间和空间的监管范围,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三)制定《规定》是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需要。

为确保非现场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非现场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相对于一般案件,增加了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等环节,并对现场提示、送达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处罚权力滥用,防范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二、起草过程

我厅立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实际,主要依据中央和省委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参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及北京、湖南等地的经验,在对淮北等地市非现场执法工作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收到各类意见131条,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采纳120条。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定》(送审稿)。8月10日,省厅召开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8月24日,正式印发《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由动态监测卡点采集的超限信息,经现场提示、当事人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经技术审核、法制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使用方面。《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设置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将前期采集的电子证据信息通过短信等信息化手段告知违法当事人,督促其尽快接受处理。通过使用这一文书,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后续管理方面。《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经营者,规定了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人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等方式来进行后续管理。此外,还规定了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结案,解决公开运行系统中执法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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