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6-05-11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畅办〔201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霍邱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在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中严格按此细则执行。

 

霍邱县农村公路畅谈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016511 日              

 

 

霍邱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确 保“十三五”期间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 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结合我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四 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 工程验收程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是指经过交通厅确认并在 省农村公路“十三五”项目计划管理系统项目库备案的农村公路项目。

第四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质量目标是所有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尽量多创优良工程。

第五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级畅通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建设领导组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部颁标准)有关规定。工程质量评定,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分别对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防护工程等构造物进行检查或抽查,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大力加强参建人员技术培训和质量意 识教育,抓好典型、示范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总结积累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负  责道路建设工程组织领导、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督查、资 金调度、工程验收和考核奖惩。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乡村水泥(沥青)路路基及路面工程,协调解决土地占用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杆线迁移,督促工程进度、严格质量监管、处理矛盾纠纷。乡村道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经济林及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在严格执行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由涉及到的乡村组妥善解决。

第九条 实行招标制。村级畅通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执行。

第十条 实行建设合同制。实施乡镇要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实行分阶段验收制。严格执行“三单三书”制度,即 路基验收单,砂石底层铺筑通知书,砂石底层验收单、水泥路面 铺筑通知书,工程验收通知书,上一道工序未经县村级道路畅通 工程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验收并下发施工通知书的,不得实施下一道工序。

第十二条 实行质量监控制度。实施畅通工程建设的村,工 程建设期间要选派2-3名责任心强的村民代表跟班作业,全程监督 工程质量;乡()和村各抽调1名干部跟踪监督, 一线协调, 解决问题;县畅通工程领导组设立三个技术服务组,分片包干, 常年负责对全县村级农村道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督查和配合 社会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通报。考虑到村级畅 通工程项目点多面广的实际,领导组将统一委托勘测设计、社会监理、质量检测机构监理。

第三章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霍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负责全县村级道 路畅通工程建设、技术指导、质量监管、质量验收。其下设工程 技术服务组和质量监督组具体负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的质量管理职责:

()负责对全县的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监督检查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 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

()组织对全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全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与工程验收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对全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质量监督工作应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主要原材料、重要环节等相关要素上。监督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 情况,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 制定工作计划;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1、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 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生产使用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 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 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 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 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的组织或参 与下,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加强对本辖区内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负全责,按上级要求制定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

()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 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建程序,严格执行“四 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严格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主动向领导组和县交通主 管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办理开工许可,工 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建设 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各项文件资料都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完工后,积极配合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建立健全适合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及有关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 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工程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 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

()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 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有条件的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 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建设项 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 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二十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及其质量责任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工程监 理制。监理单位(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 求履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按有关要求,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社会监 理,并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 员应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难易程度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应取得监理资格。

()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 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 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 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 完成,县交通建设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 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0%的频率随机对主要材料、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抽检、抽查。 

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二条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路堤填筑材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填方路堤施工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 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 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并应进行地表清理及压实。

()填方路基尤其新开填方路基必须坚持分层填筑,分层 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 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不同土质的填料不得混填。

()挖方路基的应设置边沟,其断面一般采用梯形,按规 定尺寸开挖,石方路段的边沟采用矩形。挖方边坡形式主要采用直线形、折线形、台阶形。上侧边坡根据需要设置截水沟。

()半填半挖、旧路加宽路段要做好台阶及填筑碾压,横 坡陡于1:5的也应做好台阶,台阶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高宽比一般不大于1:2,且向内倾斜1%

()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处理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 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 超过50毫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当采 用非透水性土时,应掺加石灰、水泥等。涵洞填土应两侧对称分 层压实,涵顶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0厘米时方可通过重型机具。在 回填压实施工中,应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压实尽量使用小型压实设备。压实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外购原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行相关试验检测, 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路基、砂石、泥结碎石、填隙碎 砾石、级配碎石等基层,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用的砂、石、水 泥、沥青等,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标准,经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 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 度;提倡集中厂拌运至工地摊铺,当采用路拌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路面面层施工要保证平整、密实,用料配比均匀,面 层具备足够的厚度、强度和耐久性,当采用沥青碎石结构时,应 按部颁沥青混合料施工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包括沥青、砂、 石等原材料,混合料的配比和生产施工过程及技术要求控制。当 采用水泥路面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运输、施工 时间、施工技术要求、养生、切缝、灌缝等质量控制。并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

()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 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力口工、焊接、 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钢筋安装要位置准确、牢固, 防止混凝土浇筑时移位。钢筋保护层厚度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证。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 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 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 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乡级道路畅通

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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