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重点处 发布时间:2021-09-16 09:1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村、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森林火灾的扑救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扑救队和自发扑救组织为辅,以驻地部队、武警为坚强后盾。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气象、通信、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 

1.4.3  预防为主,安全防范。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森林资源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预案启动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批准启动本预案:火场持续延烧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省级森林公园或其它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以及与外省市县交界地区的安全构成威胁;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县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拟订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3)负责本县森林防火工作督查、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4)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相关决定; 

5)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较、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组成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预警、信息、技术、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3)县民政局:负责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的设置,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4)县交通局:负责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确保通往火灾现场道路畅通。 

5)县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援供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调集县本级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经费支出,并将预防和扑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8)县旅游局:负责火灾现场旅游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9)县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林区各生产企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10)县气象局:森林防火期内提供森林火险气象预报服务,适时发布高森林火险气象预警;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1)县人武部:负责训练民兵森林扑火应急队伍。根据火情需要,应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12)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兼职森林扑火队伍。根据火情需要,组织消防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13)县电信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灾扑救信息畅通。 

14)县供电公司、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森林防火通信及重点防火设施的供电。 

15)县保险经营单位:负责森林火灾中保险赔付兑现工作。 

16)铁路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和火车乘客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17)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决定、命令以及森林防火常识、安全教育等。 

18)县监察局: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19)县政府督查室: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2.2  日常工作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火办的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指挥部; 

2)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组建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4)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加强森林消防专(兼)职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演练;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组织指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前线、后方指挥部。 

2.3.1  后方指挥部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3.2  前线指挥部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乡镇负责同志和扑火专家组组成前线指挥部,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清理工作,防止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下设: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侦察、扑火人员调度;现场调配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布置火迹监守以及火场扑灭后的检查验收。 

2、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队员、扑火物资的调配。 

3、扑救引导组:负责提供向导,引导扑救队伍到达指定火场。 

4、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信息畅通。 

5、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饮用水、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6、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负责现场指挥部文秘工作。 

7、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8、宣传报道组:负责火灾相关知识普及性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9、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0、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上述各专业组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安排专人负责。 

2.3.3  现场火情报道 

对现场火情采访报道,涉及到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时间、地点、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物资消耗、经济损失等消息发布,由前方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必要时报告后方指挥部同意后,由县林业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预警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综合考虑森林防火形势、森林火险天气、林区可燃物易燃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等因素,提出预防工作建议,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本县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依据工作程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气象台会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进行宣传、加强防范。县森林防火预警及分级响应办法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另行制定。 

3.2  监测 

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及时、准确上报各自区域内的火情动态;县气象局预报天气变化状况应及时通知县防火办;县防火办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卫星林火热点信息核查反馈;形成地面空中立体式林火监测网络。 

3.3  报告、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⑴发生在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⑵国家公益林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 

⑶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 

⑷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⑸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⑹延烧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⑺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⑴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⑵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⑶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⑷延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⑸发生在省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⑹国家公益林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 

⑺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根据市规定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4.1.1  三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发现火情后3小时内,所属林区乡镇、国有林场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调配灭火器具,指挥扑救工作;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前线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报告情况,县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情况,拟订扑救方案,并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 

4.1.2  二级响应 

出现以下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授权县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当出现火场持续延烧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火场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对林区居民地、主要设施构成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在省级森林公园内或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等。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另行请示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3  一级响应 

出现以下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火场延烧18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 

4.2  扑火指挥 

4.2.1  统一指挥。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4.2.2  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4.2.3  分片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救指挥组,担任片、段内的扑火任务。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要将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群众扑救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组织跨区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妇女及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4.4  扑火力量调度、援助 

对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首先本着就近调度的原则,紧急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请求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支援,也可通过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1  扑火救灾以本地的专(兼)职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为第一梯队。 

4.4.2  本县其他乡镇支援的专(兼)职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为第二梯队。 

4.4.3  前来支援的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及外县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4.4.4  各梯队的每支队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前线指挥部和现场扑救指挥组保持联系并服从扑救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要确定向导,提供必备的后勤保障物资。 

4.5  扑火安全 

现场扑救指挥组的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火灾案件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森林分局及事发地乡镇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定时逐级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8.2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3  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乡镇林区防火指挥部根据县林业局的指示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县林业局根据市林业局的指示发布。 

4.8.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有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防疫、病有医治。 

5.2  火灾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组成火灾评价机构,科学客观地评价灾害损失。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同时要确保现有森林防火通信设备畅通无阻,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火场通讯系统专业化。 

6.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在全县建立一支不少于30人的专职森林消防队伍,重点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中队。 

6.3  扑火物资保障 

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级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保证扑救较、重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列为重点火险区一级乡镇的马店、姚李要储备5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列为重点火险区二级乡镇的冯井、县经济开发区要储备3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县防火办和列为重点火险区三级乡镇的冯瓴乡、彭塔乡、临水镇要储备2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非重点火险区乡镇要储备1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县、各林区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输车, 防火期内要保持临战状态。 

6.4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扑火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6.5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县森林防火机构每年组织1-2次乡镇、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森林消防专业队长、国有林场场长等业务培训,各乡镇、林区森林防火机构每年负责组织2次以上重点林区行政村森林防火专(兼)职队员等业务培训。 

7、附则 

7.1  术语说明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进行责任追究。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处置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霍政〔2005〕113号)不再执行。 

7.4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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