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建设、设计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墙改、散装工作要点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1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进一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工效、节能降耗的必由之路,使用预拌砂浆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水平、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此项工作。
二、“禁现”时间
自2021年11月1 日起,县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
三、“禁现”内容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对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承诺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中。
(二)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标书中,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
(五)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并在监理细则中明确监管内容及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下达书面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下发停工令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把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管,对未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档案。
(七)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八)经核实允许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加强现场管理,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为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住建局将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应使用未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工程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严格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