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14: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人防工程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人防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维护,安全使用
2 城乡建设类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九条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五条;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8.《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9.《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五条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类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第四条 检查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的落实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第十四条;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8.《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检查在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检查建筑扬尘污染情况,建筑施工、拆除施工现场,道路清洁、预拌混凝土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九条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检查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检查建筑施工、拆除施工现场、生产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等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49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检查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建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第四条;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7号)第五条;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50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五条、二十三条 检查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5.《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检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设工程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人防工程建设类 人民防空建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与开发利用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民防空建设、人防工程维护及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检查其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等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提供合格报告的人防设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其重新检测,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检查其在人防设备检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人防工程设计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检查其在人防工程设计行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 )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检查其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人防工程监理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其在人防工程监理行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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