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住建局(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9-04-2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按照六安市住建局印发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六建质函〔2019〕142号)要求,即日起在全县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一、检查要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起重吊装作业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是否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对钢丝绳与地锚、索具等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安拆人员、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有关情况。

(四)安装(拆卸)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是否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等有关情况。

(六)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是否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有关情况。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拆卸)单位的相应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七)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塔机标准节连接套处、爬爪和爬爪座、汽车起重机起重臂油缸支承处、施工升降机悬臂端标准节连接处等)、设备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情况;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是否由原制造厂家制造等有关情况。

(八)设备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建筑施工项目要认真自查本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核查相关备案资料与实体是否相符,维保作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我局将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行为恶劣的相关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驱逐出霍邱市场,坚决防范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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