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3号)

浏览次数: 来源:国土局 时间:2019-02-11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2018年度第16批次城镇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107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霍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位置、面积:

1、地块一;位置:新店镇双龙村;面积:7.8606公顷,其中农用地2.2819公顷(耕地2.2819公顷),建设用地5.5787公顷;

2、地块二;位置:新店镇双龙村;面积:5.0015公顷,其中农用地5.0015公顷(耕地3.696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数额、费用支付:

1、土地补偿费标准26.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40.8万元/公顷。

2、土地补偿费总额337.6301万元,安置补助费总额524.7752万元,合计862.4053万元。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分配方案,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打卡发放并按照分配方案监督落实。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

2、符合社会保险安置条件的,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22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霍邱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庆,联系电话:6025637)。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霍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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