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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14 15:1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资交20218                  签发人:彭顶山           

   

 

关于印发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

抽取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单位:

    现将《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47

 


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霍邱县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人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专家。

第三条  所有开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采用随机方式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进行抽取,须有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参加。评标专家抽取室无论是否进行评委抽取,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第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个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开标项目需要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原则上在开标时间半个工作日前进行(上午开标的,前一天下午进行抽取;下午开标的项目,当日上午进行抽取);需抽取本地专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抽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预定抽取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负责审查专家的评标专业、数量、类别是否符合规,并签字确认。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专家抽取活动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第六条  招标人代表到达抽取现场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函》、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并登记签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审批同意的专家类别及专业、数量,通过网络终端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随专家抽取表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抽取,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九条  评标专家集合地点原则上设定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地方集合,具体集合地点由招标人与现场监督人员集体会商后临时确定。

第十条  专家抽取工作的平台推送与书面登记表送达应在开标时间前24个小时内完成。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推送《组建评标委员会》信息,招标人审核确认,监督管理部门核验资料通过后,交易中心操作人员使用CA密钥启动网络终端抽取系统,并由网络抽取终端操作人员依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录入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每次抽取专家均要进行在线实时监控,监控视频保存年以上。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并打印《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外借、外传(复制)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资料;专家抽取工作应全程监控,参加抽取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抽取期间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联系人应为现场监督人员,由分管领导随机确定。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在专家集合时间前,任何人不得与专家私下接触。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县监委、检察院、县督察考核室等监督单位参与项目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补抽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以下情形可以办理评标专家补抽事宜: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招标人有利害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二)参加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时的回避情形。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已经抽取的,应予回避。
   (一)招标当事人(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二)监督人员未到抽取现场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类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核查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在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进入评标室前,核对专家证身份证和专家手机验证码确定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引导评标专家进入指定评标室,并核对评标专家到位情况非本次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对因招标采购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原则上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提供评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及以上专家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从招标人所提供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确因专业评委缺乏,招标人(采购人)不能提供3倍及以上专家名单的,招标人(采购人)须提交书面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所提供评标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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