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目录(2024年)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社局 时间:2024-03-27 16: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对在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前的行政决定催告通知而不履行的;2、应当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而不申请强制执行或超过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时效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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