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商业银行设立。
三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四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条件和程序。
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六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