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20〕101号
县直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股室:
为规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5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预〔2020〕602号)精神,我县制定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霍邱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特殊转移支付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预〔2020〕6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疫特别国债,是指2020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由中央财政统一发行并分配我县的特别国债,用于支持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
第三条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直接下达我县。
第四条 财政局相关股室要建立抗疫特别国债台账管理制度,反映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分配我县,用于支持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在符合抗疫特征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支出范围,自主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的比重,不得拨付给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并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须用于有一定资产收益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用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粮食能源安全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产业链改造升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交通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重大区域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除上述领域外,也可以投向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县城建设、农林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要体现疫情防控和助企纾困导向,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上述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可全额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在抗疫相关支出方面,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免企业房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落实接企稳岗政策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主要为应对疫情发生的一次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文件后,将资金细化方案在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一个月内批复到具体执行单位,及时支付至受益对象,并建立实名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精准下达,落实到个人和市场主体。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基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下达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分配我县的抗疫特别国债资还本资金统筹项目投资收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解决,必要时可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解决。
第九条 为减轻集中还款压力,从第6年(2025年)开始,每年由省财政按照分配我县资金总额的20%,与我县财政办理年终结算时,通过政府性基金专项上解扣回相应资金,再由省级统一归还中央财政,第10年偿还完毕。
第十条 根据还款计划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项目投资期限与还本计划做好衔接。项目投资回收资金,可在保障及时还本的情况下,按程序逐级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滚动投向符合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抗疫特别国债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四章 预算列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后,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三条 分配我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县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在细化安排预算资金时,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组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二)执行过程中,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绩效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经费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三))执行结束后,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些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加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在抗疫特别国债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有关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