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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民政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19 17: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民政信息,提高霍邱县民政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民政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霍邱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霍邱县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政府民政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民政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部门(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政府民政相关信息:

  (一)霍邱县民政局机关各股室;

  (二)霍邱县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第七条 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下属单位、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

  (二)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

  (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招标采购公示、中标情况、

       (七)领导活动、部门动态、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九) 重点领域部分涉及养老、救助、社会组织等相关信息。

      (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各政府民政信息公开人需根据政府民政信息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信息内容相适应,便于公众及时知晓和理解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政府民政信息公开的形式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

  第十条 各政府民政信息公开人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霍邱县民政局政务公开网;

  (二)在办公场所或辖区内公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设置政府民政信息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记者、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予以公开;

  (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相关查阅服务;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理解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的实施

      第十一条 霍邱县民政局及时编制政府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政府民政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民政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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