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有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3-25 09:5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提高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减少执法成本,依据《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由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限放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任何公民均可举报限放区域、限放地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在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200元。

第四条 公民可以拨打110或案发地公安派出所电话实名举报举证,也可以向处警民警进行现场举报举证。举报举证人应当按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场所提供证据。

第五条 举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不予奖励。同一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多名举报举证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举证人。

第六条 接受举证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因举报受到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负责发放,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县限放办对公民举报查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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