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1-01 09: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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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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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滨湖路——南环路——淮河大道——蓼东大道——蓼北路”所合围区域。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时间有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五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场所;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指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点燃后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期限和种类,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霍邱县人民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限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并出台限放规定。

第十条  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加强审批和监管。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宣传、安监、城管、民政、教育、环保、市场监管、规划、住建、旅游、财政、文明办、考核办、效能办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对违规燃放的典型给予曝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发送限放宣传短信,提高市民限放意识。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合理规划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从严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

城管部门负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废弃物的,依法予以处罚。

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所、婚庆公司、殡仪馆、素事用品店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循城区限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限放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市场管理,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确定限放具体区域,绘制限放区城示意图。

住建部门负责限放区内建筑工地、无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限放宣传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放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较大的宾馆(酒店)限放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财政部门负责限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文明办负责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和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办负责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评。

效能办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城关镇政府、新店镇政府、城西湖乡政府、临淮岗乡政府、现代产业园等负责各自涉及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日常管理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管理暂行规定内,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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