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霍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05 17: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我县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1、群众呼声很高。近几年来,广大市民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意见很大,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特别是每年县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燃放烟花爆竹扰民问题多次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政府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管理。2017年县人大议案有1份、政协提案有2份。

2、现实危害很大。一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别是午夜12点搬家和清晨送葬燃放烟花爆竹最为突出,严重影响市民休息;二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三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四是燃放后产生的大量废纸散落在马路和建筑物上面,影响城市卫生和美观。

3、外地有先例。我省的合肥、芜湖、黄山、宣城、铜陵、蚌埠、马鞍山、阜阳、安庆等市均出台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特别是我们六安市城区,早于2014年开始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效果很好。我市其他县区也已基本施行。

4.上级要求。上级在环保工作督导检查中明确要求,各县区要在2017年务必全部完成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实施。

二、制定《规定》有何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11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6312013201331日实施),4.3消费类别: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C级、D级产品。

三、限放区域是如何划定的?

《规定》第三条对限放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定限放区域如果过大,管理跟不上,实施难度大;如果过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在划定限放区域时,通过多次实地勘测,征求县直职相关能部门和城关、新店、城西湖、临淮岗乡镇领导的意见,并与县规划局、城管局、安监局等单位共同商定,最终确定了周长约29.7公里,面积约50平方公里的限放区域,并绘制了限放区域图。目前限放区域基本覆盖了霍邱新、老城区。同时考虑到城市不断发展,县政府每两年可重新确定具体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有何特殊规定?

《规定》第五条明确,在限放区域内,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校园、公园、绿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第六条明确,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指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点燃后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第七条明确,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五、限放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因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习俗,一时之间全面禁止并不可行,所以《规定》第二条明确实行限制燃放。在确定燃放时间上,考虑到春节、元宵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同时我县还有过小年的传统,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论证,最终确定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对限放时间做了具体规定。

六、为什么实行限放而不是禁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11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习俗,目前,全市其他县区基本上都已制定禁放政策并施行,我县实行限放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有过小年传统和春节、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时间有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各职能部门在限放管理中有哪些职责任务?

限放工作管理难度大,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由县城区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属地乡镇负责本辖区的限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放的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所、婚庆公司、殡仪馆、素事用品店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循城区限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旅游部门负责做好较大的宾馆(酒店)限放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八、如何保证限放措施落实?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和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个人举报违规燃放行为有何奖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提高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减少执法成本,《规定》第十四明确,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下步将由县公安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霍邱县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可以奖励举报人200元。

十、违规燃放、销售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同时,《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电子礼炮如何管理?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明确民政部门为主管部门,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

二是加强宣传。限放办、街道、乡镇、社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宣传政策,签订承诺书。

三是严格执法。限放正式实施后,限放办工作人员、公安交警、特警路面执法人员以及民政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电子礼炮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现场取证,并移交属地派出所查处,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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