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文件要求急需贯彻。2019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我省政策文件亟需修订完善。
(二)文件要素条款需要完善。从实际工作来看,我省现有文件中对于合作院士是否可以是海外国家院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建立并申请院士工作站备案、绩效评价奖励经费的具体使用要求和范围、院士工作站如何科学有效进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
(三)承建单位需求强烈迫切。实际工作中,很多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提出希望能够提高奖励经费标准,加强省市科技部门的指导与服务,畅通变更登记渠道,建立优化动态管理模式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院士工作站是由政府引导推动,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依托省内研发机构,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自2009年起,安徽省启动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以来,为安徽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长效科技合作机制,搭建省院沟通联系的桥梁,满足企事业单位对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的需求,为加快安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2020年2月,科技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中科协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有院士工作站的摸底、甄别和分类处理,并对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的设立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严格按照科技部要求,全面完成院士工作站清理工作。当前,省科技厅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和建站单位实际需求,在《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科人〔2015〕49号)两个文件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做好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也是为支持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助力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的有力抓手和有效举措。
文件总体考虑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将院士受聘数量和在站时间的要求纳入文件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根据我省实际增加若干内容。包括增加海外国家院士、强化诚信监督要求、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出“一事一议”事项、明确奖励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标准等。
三、文件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在多方了解其他省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摸底我省现有院士工作站工作状况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初稿。
经书面征求各市科技局、在皖院士所在单位、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有关省直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等部门意见后,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将院士工作站打造成为我省引智汇聚高端人才的重要抓手,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重要部分,我省融入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战略的重要载体,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高规格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引领。通过院士工作站这一平台,吸引集聚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引进转化一批科技创新成果,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壮大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进一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部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登记备案、指导与服务、绩效评价、经费支持、诚信监督和附则。
(一)总则:院士工作站的定义、设立的意义和作用。
(二)组织机构:院士工作站管理、建设、运行主体和工作内容。
(三)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条件、材料和程序。
(四)指导与服务: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承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管理模式、撤销或变更程序。
(五)绩效评价: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的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六)经费支持:经费支持方式和金额、经费的使用要求和范围。
(七)诚信监督: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管理的诚信要求。
(八)附则:解释权单位和文件生效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拓展了合作院士范围。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基础上,增加了海外国家院士。
(二)扩大了承建单位范围。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在省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新增了登记备案要求。在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时,要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这一规定。
(四)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合作协议期满并续签协议的院士工作站予以继续保留备案;对于合作协议期满未续签协议的,于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备案;对于变更合作院士或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撤销的,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变更登记;对于因不可抗力,合作院士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可由院士团队继续开展工作直至合同期满后,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备案;对于合作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科研失信行为等,暂停或终止科研活动的,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备案。
(五)提出了“一事一议”事项。对于已撤销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再次与同一院士开展合作并续签协议的,可将登记备案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科技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续备案。
(六)明确了诚信监督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推送“信用安徽”实施联合惩戒。(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七)提高了经费支持标准。将原来“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按照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奖励经费20万元,民营企业奖励经费50万元。”调整为“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八)细化了经费使用范围。院士工作站奖励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一)条件改善: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采购等。(二)合作项目:主要用于合作项目与管理,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团队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四)院士及其团队指导:主要用于院士团队成员来站工作和指导的工作补贴,以及院士本人的科研津贴等。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院士工作站建设质量。统筹推进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将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我省区域产业布局、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建设、长三角协调发展战略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优化院士工作站的区域分布、建设水平、工作成效。推进院士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导院士团队与建站单位建立成果共享、利益共享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支持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重要生产力。深化院士工作站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奖优罚劣。
(二)进一步发挥院士高端智力优势。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海外国家院士的联系沟通,积极推进地方、行业与大院大所等科研团队的联系与对接。利用院士专家的智力资源,加强承建单位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力度,培育一批贴近产业、走进企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院士工作站平台,加强院士专家团队与企业技术团队的项目合作,拓宽人才培养与交流渠道,依托工作站联合培养应用型硕士、博士。
(三)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势能转换。借力院士团队的大视野、大资源和大智慧,帮助承建单位尤其是企业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确定未来发展重点和目标,引导开展战略合作,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卡脖子”关键技术等发挥智库作用,实现智力转换为动力,能力转换为生产力,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新动能。
今后,将根据《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每年开展一次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省级财政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