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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2-04 16:4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霍邱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 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经局党委会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容清晰、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易懂,前后一致,没有歧义。

(五)经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实施。必要时,需将集体讨论稿同时送县政府进行初审。

(六)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七)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制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固定公告栏张贴或刊登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上报备案。由教育局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制定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一式3份。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当同时附该制定依据。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协调情况。

(四)本部门政策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对教育行政部门草拟的、以政府名义制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并协同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共同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根据具体内容的需要,可以使用“决定”、“办法”、“规定”、“细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等。名称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按照立法体例表述。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内容复杂的,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使用其他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按照立法体例或行政机关公文体例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 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应适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教育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局草拟的以政府名义制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霍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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