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职能科室政务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3、办事依据、程序、限时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4、服务承诺兑现情况;5、对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定性方法,主要评议和考核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政务信息公布是否及时;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各类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政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办法:各股室要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月度工作计划,按月小结工作情况。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股室,考核一般在年底或下半年初进行。
第六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政务公开检查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我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各股室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实行定性评议,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局长督促相关股室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