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创新创业投资资金和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08 18:5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霍邱县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霍政〔2018〕32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300万元创新创业投资资金和200万元孵化资金,鼓励创新型企业和孵化企业入驻我县返乡创业园,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工业设计、技能大赛获奖企业和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适用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创新创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返乡创业园注册成立,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2. 注重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学研合作,创新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拥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人;

3. 生产技术水平或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属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

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省级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

第四条 孵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发展,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返乡创业园注册成立,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2. 企业负责人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3. 拥有1件以上的发明专利,或授权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通过1项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无权利纠纷;

4. 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成果转化后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额度

第五条 创新创业投资资金和孵化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从当年发展工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要,创新创业投资资金和孵化资金每年按10-15%的额度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七条 创业投资和孵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后补助和奖励。

1.新入驻创新型企业。按研发设备投资额度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新入驻孵化器企业。按生产和研发设备投资额度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支持企业和单位参加创业创新、工业设计、技能等大赛。对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3万、2万元的奖励;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6万、4万元的奖励;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县返乡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1月份受理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企业提出项目资金申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设备发票、设备购买合同及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填写项目资金申请表;获奖企业和单位需提供获奖证书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第五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审计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县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经媒体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按程序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县财政同年度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以县财政补贴或奖励较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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