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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09 09: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6日


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以下统称为审计报告)。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文件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备案。经核查发现没有备案的,审计机关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计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或有重点的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

(三)审计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相关领域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质量开展专项核查;

(四)其他需要审计机关开展核查的情形。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核查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执业准则等规定;

(三)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当成立专门的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或专项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核查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审计业务核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核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

(二)核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核查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核查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工程项目资料。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核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核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核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能够证明被核查事项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核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实施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核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核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核查组或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反馈的意见,结合核查情况,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问题移交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求建设单位据实调整结算价款,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追回超拨的工程款;

(三)核查结果移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核查结果。审计机关的有关核查、检查情况、建设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要求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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