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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关镇滨湖大道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30 09:1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城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霍邱县城关镇滨湖大道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9日

霍邱县城关镇滨湖大道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滨湖大道片区项目建设,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18号)、《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霍政秘〔2020〕23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西湖高程26.4米以下住房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泽沟村沣湖、沣桥、团结、新塘、周台、小圩、竹园、幸福、杨台、刘台、泽沟、新华、新台、大岔、坛树、城南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七组、八组、大同村三里涧、大桥、五里墩村等相关村民组(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共40天。

四、房屋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 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 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

(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

(5)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 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收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 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未达婚龄且未婚的按2人安置;

5. 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安置;

6. 被征收户未婚子女(不含离婚者)或丧偶者,符合分户条件的,男满22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20周岁未满55周岁,可以分户,享受2人安置;

7. 原夫妻双方均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在房屋征收时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双方各按1人安置。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 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3. 因婚姻关系迁入被征收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征收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用房人员;

4. 恶意购买房屋及空挂房屋人员;

5. 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或入赘,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征收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6. 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人口。

(三)征收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安置、集中统建安置和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方式;办公、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本次拆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1. 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征收人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若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征收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一般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7倍计算。

2. 集中统建安置

统建安置是指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并按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安置在淮安新园,安置房面积约为60㎡、90㎡、120㎡,实行先搬迁、先签约、先选房、先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对无证载且航测图未标注的必须经指挥部成员现场调查认定。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被征收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人均面积超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请,待指挥部研究同意,在被征收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安置。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定价,为1180元/㎡。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提供不出合法建房批件的房屋且被界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与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若“五保户”近亲属愿意抚养,可以与村委会签订赡(抚)养协议,并由“五保户”书面申请放弃“五保”待遇,赡(抚)养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集中统建安置方式享受“五保户”的安置待遇。若“五保户”由村委会统一安置,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3. 购房券安置

参照《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霍政秘〔2020〕23号)规定执行,其中:

选择人口安置方式时:

①拆迁安置对象人口为3人及以下的,按人均4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

②拆迁安置对象人口为4-5人(含5人)的,按集中统建安置方式及原则选择1套安置房,双方各自结算并去除相应安置人口数,剩余安置人口以购房券结算。

③拆迁安置对象人口为6-8人(含8人)的,按集中统建安置方式及原则选择2套安置房,双方各自结算并去除相应安置人口数,剩余安置人口以购房券结算。

④拆迁安置对象人口为9人(含9人)以上的,按集中统建安置方式及原则选择3套安置房,双方各自结算并去除相应安置人口数,剩余安置人口以购房券结算。

选择②-④方式时,在允许选择的安置房套数中,最多只能选择一套65㎡安置房。

选择面积安置方式时:先按实有征收片区农业户籍人口数选择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套数及原则同上①-④),比除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后,剩余原房屋面积超过90㎡的全部以购房券结算,不足90㎡时可选择购房券或货币结算。

4. 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①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征收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政《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②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30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m2的奖励;在后10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③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完毕后,对征收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征收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主要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过渡期暂定为18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交房后结算过渡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六、结算方式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 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在协议签订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3.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4、所需资金从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账户中列支。

七、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城关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城关镇滨湖大道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城管执法局负责控违、拆违工作;房产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住建、人社、民政、公安、生态环境分局、城投、建发中心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1.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 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城关镇滨湖大道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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