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202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须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住建局(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0-05-15 08: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三、改造方式

各乡镇、开发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的,应修缮加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统一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申报方式

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农户个人申请。符合以上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2、村集体评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镇(办、区)审核。

3、乡镇审核。镇(办、区)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核结果在镇(办、区)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县级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镇(办、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办、区),并说明原因。

5.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新建房屋必须不低于24墙,杜绝12墙及18墙。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6、核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各乡(镇、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对改造后的住房检查验收,并向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情况报告。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区)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市住建、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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