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霍邱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流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现将《霍邱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流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224897215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霍邱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流程指导意见》建议)或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huoqiu.gov.cn)“意见征集”栏目留言。

地址:霍邱县住建局办公楼602室住房保障股,电话:0564—6020176。

附:《霍邱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流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住建局

2020年12月28日

霍邱县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工作流程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霍邱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要求,解决困难群众、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使保障性住房分配、补贴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严谨,特制定以下保障性住房分配、补贴工作申请审批工作流程指导意见:

一、成立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

在县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的基础上成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等组成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霍邱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管理办法》,其各部门职责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定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甄别申请家庭的房地产情况;

公安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工商登记情况;

城关镇: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三、 审批工作流程:

(一)城关镇社区居民及非在职人员的审批流程

1.城关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程序填写《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霍邱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及信息核对委托书,并签署初审意见,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民政局;

2.民政局合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确定租金档次,提交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联合审批并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组织房屋分配或函告财政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在职人员的审批流程

1.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程序召开干部职工评议会,填写《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霍邱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本单位公示期满后由主要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民政局;

2.民政局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确定租金档次,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联合审批并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组织房屋分配或函告财政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退出流程

(一)城关镇社区居民及非在职人员的退出流程

通过动态核查, 对不符合继续享受保障房政策的家庭,由所在社区向城关镇申报,城关镇将初审资料报县民政局及住建局,由住建局牵头根据需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确实不符合继续享受保障房政策的家庭,由住建局函告相关部门收回房屋(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二)在职人员的退出流程

通过动态核查,对不符合继续享受保障房政策的在职人员,由住建局函告其原申请单位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联席会议制度

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会审,落实动态管理,按职责对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 问题整改职责

对上级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群众举报及家庭收入变化等经查实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应当予以清退(取消)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由各成员单位调查核实情况,原申请单位负责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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