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01 10:5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068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7日    

 

霍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要求开展。同时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粮油供应,稳定粮油市场秩序。

2.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应急确定及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及省、市政府宣布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本预案等级划分参照国家及省、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范围、标准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包括我市2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县处置能力和市政府确定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Ⅱ级(重大)。在我县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确定需要按照 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Ⅲ级(较大)。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我县2个及以上乡镇内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购、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4.Ⅳ(一般)。我县2个及以上乡镇在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发生群众抢购粮食、集中大量购买且有蔓延趋势,并出现恐慌的情况。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发改委主任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发行、承担县级粮食储备的储备库。

第六条  职责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向省、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完成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监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2县委宣传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接待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

6卫健委: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7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有关应急情况,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和调运,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期间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开展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12县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应急供应工作。

13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提出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国内外及全县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县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确定应急粮油价格监测点和储备、加工、供应企业,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储备、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会同县发改委及时向省、市粮食主管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安排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参与应急运输。
      14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所需的贷款。

15承担县级粮食储备的储备库:负责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3.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辖区粮食应急工作,制定辖区突发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负责及时启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时,由乡镇(开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  市场监测

以粮食部门为中心,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确定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大型超市、重点粮油经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加强对县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辖区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县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时随时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预警

1.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时, 应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交预警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2.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第九条  应急报告

1.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2.发生以下突发粮食事件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应急响应程序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24小时与有关乡镇(开发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开展调查;
     3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向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开发区)通报;
     4必要时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1.IV(一般)应急处理

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骨干加工、供应、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学校食堂和城乡低保、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工作;

4加强对本辖区粮食市场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监管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正确引导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人员。

2.(较大)应急处理 

1启动IV级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3动员本地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增加外购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4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申请动用市级及省级储备粮。

3.(重大)应急处理

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4.I(特别重大)应急处理

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国家级及省级、市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级及省级、市级应急状况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县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县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省级、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成本、价格;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已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供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投放市场的储备粮原则上实行送货制,或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如动用省级、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县内应急供应时,由县政府逐级上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2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6.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到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乡镇(开发区)的要求,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等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时期建立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粮食储备 

    1.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成品粮加工企业,确保及时应急调控成品粮。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第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实施。主要包括: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有一定规模、常年具备加工能力且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其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支持,在全县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 

4.县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加大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九条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1.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子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2.县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部队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1.县农发行应积极主动对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安排政策性粮食储备、加工、供应所需的政策性贷款。 

2.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可申请县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省、市财政专项资金。 

3.应急情况下,如须进行军粮供应,则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第二十一条  培训及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县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所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处置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粮食事件中违法违纪的行为,视情节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决定预案启动文件的格式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第二十七条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基本情况,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应急终止宣布的文件格式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第二十九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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