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为加大河湖长制工作督查力度,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设立县级河湖长制总督察长、督察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县级河湖长制督察长
(一)设立总督察长
总督察长:刘 胜 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
段贤柱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督察长:王 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
程 明 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
(二)设立督察长
1.淮河干支流(含淮河、史河、淠河、汲河、沣河、城东湖、城西湖)
督察长: 刘德勇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督察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员会
2.灌区(含沣东灌区、沣西灌区、汲东灌区、沿淮排灌区、沿岗河)
督察长: 贾国全 县政协副主席
督察单位:县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三)设立督察长办公室
督察长办公室设在县河长办,办公室人员由县改革办、县督察考核室、县政府政务督查督办室、县河长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职责
1.负责领导全县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监督、督察;
2.督察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县级总河长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3.督察各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落实全县河湖长制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督察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4.督察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损害损毁的恢复修复以及严重涉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察长职责
1.负责落实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安排的督察任务;
2.督察县级总河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淮河干支流或灌区内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3.督察淮河干支流或灌区内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4.督察淮河干支流或灌区内涉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三)督察单位职责
1.负责县级督察长督察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2.负责县级督察长交办督办工作的协调落实;
3.县级督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督察长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级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开展河湖长制督察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县级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交办督办工作的协调落实;
3.负责县级督察长交办的工作。
三、督察方式
督察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分为专项督察和综合督察。
1.专项督察。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县级总河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2.综合督察。对全县河湖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
2020年10月23日
抄送:市河长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