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9-01 10: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和《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4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指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精神,专项安排用于被确定为省级革命老区并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红军失散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

3.烈军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4.老年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复退伍军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上述重点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以及关爱帮扶方面的费用支出。禁止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着“救急救难”的原则,可通过定向慰问、精准帮扶、一事一议等方法,弥补部分优抚对象解困资金。

(一)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或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重点保障对象发给临时补助或给予临时救助;

(二)对患病重点保障对象的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解决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住房困难的重点保障对象给予房租补助、建房补助或危房改造补助等;

(四)对因失能、失智、高龄、大病的重点保障对象,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加强精神抚慰;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解“三难”行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管委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站要结合信息采集系统里的相关信息以及前期对在乡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情况的摸排登记,认真收集、梳理关爱帮扶对象信息,做到应助尽助。各乡镇、开发区管委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保障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重点保障对象各项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汇总,建立数据台账。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重点保障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个人申请、村评议、乡镇(开发区管委)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流程严格审批,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为失能、失智、高龄、大病等重点保障人员购买服务的费用,可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协商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保证补助资金或关爱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替代或弥补困难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遇及其他临时性救助救济,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不得用于替代或弥补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及其他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家庭应当享受的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建设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化发放体系,并与金融代发机构联通联动,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复核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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