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健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健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县财政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至400元、5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国家统一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标准给予扶助;县财政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至600元、400元、2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