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44罗岗至分路口段公路工程(霍邱县段))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5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7-10 09: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5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5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S244罗岗至分路口段公路工程(霍邱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潘集镇李岗村、左王村、韩郢村、西王郢村、大新庄村、周岗村、街道村、汪庄村、刘楼村,孟集镇大树村、郭中郢村、徐郢村、桥塘村、双岗村两个乡镇的十四个村,征收集体土地71.5522公顷,其中农用地65.2234公顷(耕地57.0761公顷)、建设用地5.9669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具体涉及行政村及面积如下:

其中潘集镇李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8503公顷,其中农用地1.1545公顷(耕地0.9963公顷)、建设用地0.695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左王村拟征收集体土地2.5851公顷,其中农用地2.2274公顷(耕地2.0916公顷)、建设用地0.3233公顷,未利用地0.034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韩郢村拟征收集体土地5.6499公顷,其中农用地4.8478公顷(耕地3.6908公顷)、建设用地0.6523公顷,未利用地0.149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西王郢村拟征收集体土地2.2560公顷,其中农用地2.2560公顷(耕地2.256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大新庄村拟征收集体土地6.2909公顷,其中农用地5.7595公顷(耕地5.5393公顷)、建设用地0.531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周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4.2529公顷,其中农用地3.8585公顷(耕地2.5094公顷)、建设用地0.394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街道村拟征收集体土地5.0821公顷,其中农用地4.9463公顷(耕地4.3160公顷)、建设用地0.135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汪庄村拟征收集体土地8.3334公顷,其中农用地7.8913公顷(耕地7.2864公顷)、建设用地0.4421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潘集镇刘楼村拟征收集体土地4.3792公顷,其中农用地3.6790公顷(耕地3.4735公顷)、建设用地0.7002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大树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0.0361公顷,其中农用地9.2233公顷(耕地8.2623公顷)、建设用地0.812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郭中郢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6328公顷,其中农用地1.3039公顷(耕地1.2373公顷)、建设用地0.3289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徐郢村拟征收集体土地5.2740公顷,其中农用地5.1988公顷(耕地4.7502公顷)、建设用地0.0752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桥塘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0.2925公顷,其中农用地9.9892公顷(耕地8.4848公顷)、建设用地0.1710公顷,未利用地0.1323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双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3.3630公顷,其中农用地2.8879公顷(耕地2.1822公顷)、建设用地0.4297公顷,未利用地0.045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孟集镇孟集镇人民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0.274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274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S244罗岗至分路口段公路工程(霍邱县段)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36960/亩执行。

2. 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规定执行。

待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文件,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

1.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 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为准。

六、异议反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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