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8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第8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霍邱县2020年第9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9个地块,面积6.2855公顷。其中:
1、地块一:位于城关镇城南村境内,面积2.0519公顷,其中农用地2.0141公顷(均为耕地)、建设用地0.0378公顷;
2、地块二:位于城关镇泽沟村境内,面积1.074公顷,均为耕地;
3、地块三:位于夏店镇砖洪村境内,面积0.0491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4、地块四:位于夏店镇砖洪村境内,面积0.25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5、地块五:位于潘集镇王祠村境内,面积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516公顷(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484公顷;
6、地块六:位于新店镇花庵村境内,面积0.136公顷,均为耕地;
7、地块七:位于临淮岗乡双门村境内,面积0.6177公顷,均为耕地;
8、地块八:位于临淮岗乡双砖井村境内,面积1.2351公顷,其中农用地1.0675公顷(耕地1.005)、建设用地0.1676公顷;
9、地块九:位于临淮岗乡双门村境内,面积0.6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3009公顷(均为耕地)、建设用地0.3658公顷;
二、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现场调查为准。
六、异议反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