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函》(六退役军人函[2020]12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从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对象和时间
以三季度人员名单为准,共补发8-9月,共计2个月;1-4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补发7-9月份,共计3个月。第四季度起按新标准执行。
二、补发标准
1、残疾军人。补发8-9月份,护理费补发7-9月份。(具体补发标准附后)。
2、三属标准。
烈属。提标后每人每年30780元(每月2565元)。每人每月提高233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466元。
因公牺牲。提标后每人每年26440元(每月2203元)。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400元。
病故军人。提标后每人每年24870元(每月2075元)。每人每月提高188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376元。
3、复员军人。提标后解放前每人每年18840元(每月153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人每年18260元(每月1521元)。
解放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均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300元。
4、带病回乡。提标后带病回乡月标准65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100元。
5、参战参试。提标后参战参试月标准70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补发100元。
6、60周岁退役士兵。提标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共补发2个月(服役年数×10元)。
7、老烈子女。提标后老烈子女月标准540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共补发2个月,计每人补发100元。
三、相关要求。不得擅自调整提标补助款,同时按照第三季度的人数进行造册上传,如有8月份前死亡的优抚对象,不需要补款。接到通知后,各乡镇(区)要认真测算并及时将打卡清册上传至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按时上传,引起上访或不稳定因素的,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