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依法无偿收回县公路管理中心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霍自然资〔2020〕42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收回县公路管理中心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原S310省道淮河大道至东湖大道段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5035平方米;霍众路改建工程科技六路以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5175平方米)。
此复。
2020年5月13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