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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04 10:1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鉴于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  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鹏  县政府办副主任

臧旭东  县发改委主任

张德友  县应急局局长

周  明  县司法局局长

屠家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楼根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姚传华  县委军民融合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伍  军  县法院副院长

梅恩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涂正球  县应急局副局长

陈茂东  县经信局总经济师   

裴  刚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汪志辉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珊珊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吴书兵  县交通局副局长      

刘昌宏  县水利局副局长

鲁玉平  县城管局工会主任

张  桢  县重点处副主任

李君玲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

周爱华  县公路管理中心副主任

吴  平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刘永德  县林业发展中心产业股股长 

魏路传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区14楼1402室,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564-6080217),姚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魏路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职责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霍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开展电力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查处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履行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县政法委: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3.县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县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5.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6.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7.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8.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10.县住建局、县重点处:负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城乡建设项目许可时实施并联审批。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12.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13.县水利局: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4.县城管局:依法查处城县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对城(镇)区因市政绿化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15.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对审批或规划在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应当会同县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16.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力法》等电力法律法规、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宣传,曝光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典型案例,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舆论氛围。

18.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发改委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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