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时间:2024-02-23 17:2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保障工作,经研究制定了《霍邱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9日

霍邱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整合用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的资金以及通过多渠道筹措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实施村级道路扩面延伸工程,对农村公路进行新建、改建或加宽。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估算投资56万元/公里。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一类行蓄洪区乡镇40万元/公里,二类行蓄洪区乡镇30万元/公里,三类行蓄洪区乡镇25万元/公里,非行蓄洪区乡镇24万元/公里,县财政分别配套16万元/公

里、26万元/公里、31万元/公里、32万元/公里。(行蓄洪区的范围依水务部门确定为准)。

项目资金若有节余,由县财政统一收回,另行安排;项目资金若有不足,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政府负责筹集,筹集的资金按照乡镇(开发区)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程序由乡镇(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六条 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㈠、坚持多元融资原则。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待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省级予以拨付。在落实本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要通过帮扶单位帮扶、社会资助、土地增减挂、其他可以整合的涉农资金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

㈡、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征地、青苗补偿、地面附属

物搬迁等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解决。

㈢、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负责,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承担。

㈣、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省级补助、县级配套资金,按计划拨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各乡镇(开发区)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审核支付。支付方式为:项目实施底层验收后,施工企业凭《拨款申请单》及相关合同等资料,经监理、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片区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下同﹞,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拨付工程款3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至87%;10%审计保证金在审计结束后按规定拨付;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按规定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安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

供有效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拨付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2、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4、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超合同的;5、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霍邱县农村公路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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