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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霍邱县2020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3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财政厅、扶贫办和民政厅印发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安徽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民生办[2020]1号)、六安市2020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六医保秘[2020]43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霍邱县农村五保户就医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0〕1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以前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通过数据分析、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四、目标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五、主要内容

对特困供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定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不设病种限制,实行“一站式”结算;

城乡低收入对象按病种实行分类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的,主要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救助比例为基本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给予2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对患耐多药肺结核、脑梗死、I型糖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晚期血吸虫病、矽肺病等住院治疗的,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规定以外其他病种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1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对上述各种保险报销(含保底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超3万元的救助对象,同步再次对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救助,再次救助年度总额封顶为5000元。

器官、骨髓移植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救助;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医保统筹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

对凡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或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的门诊费用,对医保统筹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4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累计救助3000元;在4万元以上(含4万),当年一次性累计救助4000元;对医保统筹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不到3万元的,不予救助。

六、创新举措

对各种保险报销(含保底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超3万元的救助对象,同步再次对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救助,再次救助年度总额封顶为5000元。

简化规范办事流程,优化表格设置,注重时效管理,规范档案资料的保存保管,设置群众咨询举报电话。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家喻户晓,通过网站、城市文化长廊、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结合民生工程宣传主题日,和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讲解。

2、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3、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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