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畜牧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14 16:5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4日     

 

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推进生态县和美好乡村建设,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霍邱县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4-2030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生态县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城区二水厂水源地禁养区:取水口半径2500米范围的水域,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陆地和正常蓄水线以上纵深200米范围的陆田。涵盖范围(10平方公里):县城区。

(二)湖泊型饮用水源禁养区:取水口半径2500米范围的水域和正常水位线以上(一、二级保护区外)纵深3000米范围内的陆域。涵盖范围(96平方公里):潘集镇(潘北村)、孟集镇(大城圩)、三流乡(马南园村)、邵岗乡(城西湖许集村)。

(三)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全部范围水域和堤坝范围内陆域。涵盖范围(70平方公里):众兴集镇(七五水库、三八水库)、龙潭镇(渠水塘)、高塘镇(溜山水库、龙潭水库)、岔路镇(天堂水库)、马店镇(龙潭水库)。

(四)河流型水源地禁养区: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范围水域和与一、二级保护区同长,河堤以内范围陆域。涵盖范围(16平方公里):邵岗乡(岗河)、冯瓴乡、彭塔乡、夏店镇(砖洪村)、花园镇、临水镇、周集镇、王截流乡、城西湖乡、乌龙镇(沣西干渠)、新店镇(淮河)、曹庙镇(汲河)、城区备用水源(淮河)。

    (五)地下水型水源地禁养区:取水口半径30米范围区域。涵盖范围(0.005平方公里):邵岗乡邵岗村1个、夏店镇黄竹园村1个、长集镇街道3个、河口镇柏树林村2个、白莲乡水厂1个、临淮岗乡街道2个、黄庙村1个、扈胡镇户胡村2个、高镇村1个、新店镇水厂1、石店镇水厂1个、曹庙镇甄岗村2个。

    (六)霍邱县东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城东湖核心区3983公顷、城西湖核心区1017公顷;城东湖缓冲区2217公顷;城西湖缓冲区836公顷。涵盖范围(80.53平方公里):城关镇、新店镇、三流乡、孟集镇、宋店乡、邵岗乡、白莲乡。

    (七)县城建成区禁养区。涵盖范围(28平方公里):城关镇建成区。

    (八)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禁养区。涵盖范围(21平方公里):曹庙镇、乌龙镇、众兴集镇、长集镇、夏店镇、岔路镇、河口镇、扈胡镇、孟集镇、花园镇、潘集镇、石店镇、马店镇、龙潭镇、高塘镇、周集镇、临水镇、冯井镇、范桥镇、新店镇、开发区。

    (九)学校、乡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敬老院禁养区。涵盖范围(31平方公里):各乡镇。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以及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其它区域。

四、环境管理规定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禁止一切经营性畜禽规模养殖活动,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保障体系,切实抓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禁养区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当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各乡镇(开发区)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三)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在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规划和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严格落实奖惩。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关停拆除的,各级政府将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逾期不搬迁、不关停、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所属乡镇(开发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禁养区内进行新、扩、改建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其它

    (一)本方案由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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