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我县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农药经营人员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并分区展示,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标有警示语;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农委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2.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3.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三、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要求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具体事宜,请咨询霍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6082110。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doc
霍邱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