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安全工程(薄弱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和来源

浏览次数: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24-01-07 09:3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财政补助,省级统筹,区负责,多渠道筹集的机制,采取由中央、省、区、各级共同负担。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七条 区级财政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进入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九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下分3期拨付、50万元以上拨款次数不得超过5次。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后,专项资金可拨付至工程投资总额的90%,剩余10%待专项资金审计决算完毕后全部拨付。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不得拨付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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