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7: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912号)要求,现就六安市2019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19年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92件。具体分解为:霍邱县1120件、金寨县754件、霍山县406件、舒城县964件、金安区854件、裕安区1004件、叶集区240件、市本级350

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号),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指定案件质量与补贴标准相结合分配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4.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办发〔201635号)提出的要求和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督查机制。各县区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予以通报,对序时进度落后的县区进行督办。

(三)规范拨款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中央和省与县区按1:1分担。市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应承担的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市、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需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创新宣传引导机制。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

(六)严格绩效考评机制。各县区要强化绩效管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将历年的绩效考评指标和民生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研究,提前判断,尽早准备,迎接考评。各县区案件审批数、案件办结数、经费投入额、经费支出额均纳入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总成绩。要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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