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解读
一、基本概念
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债务按债务类型分,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和存量债务,其中以政府债券为主。
政府债务按债务性质分,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二、总体要求
1.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三、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2.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通过省级政府发行政府债券是唯一合法的政府融资渠道。
3.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4.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四、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1.实行规模控制,加强限额管理。
2.严格限定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
3.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五、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1.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2.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3.严肃财经纪律。
六、完善配套机制
1.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
2.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3.强化债权人约束。
七、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1.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2.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3.妥善偿还存量债务。
4.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八、加强组织领导
1.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3.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4.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19年10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