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霍审经责报〔2015〕73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审计意见指出:
1:“固定资产台账未及时登记入账”。物价局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对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指标进行明细核算,但固定资产台账仅更新至2013年1月份,之后所取得的固定资产都未及时登记入账。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
物价局应该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的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更新有关账册。
2:会计处理不规范,“三公经费”支出金额不真实
购置的部分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而是计入办公费等科目。例如:2014年5月15#凭证,购买两台电脑6680元计入办公费;2015年2月3#凭证,购买两台电脑7400元计入办公费。
部分“三公经费”开支未按照规定计入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科目,而是计入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等项目,导致“三公经费”统计不实。
我们对照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发现确实存在以上问题。按照要求,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接受审计阶段,我局正值按照县机构改革方案与发改委合并时期,人财物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至2015年12月16日合并办公搬至县政务中心上班时还处于磨合阶段,搬家前我局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进行了重新登记清理,准备按登记的情况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报废或捐赠的及时向国资局上报减少,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更新固定资产账目;对部分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问题,合并账务后也尽量杜绝账目不清问题,三公经费及其他经费按实统计,工作做细做实,今后将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的“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真实反应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霍邱县物价局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