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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3-2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根据修改后的《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删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保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5%的待结价款”;“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

  三、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对审计中发现的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追责力度;对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法律规定的制度来解决。因此,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办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修改为“责令据实调整”;删除“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责令限期收回或者依法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等内容”。

  四、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的事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管辖。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列入审计机关管理。总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具体投资额的大小,由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政府交办项目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删除原“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项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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