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的公告

征集单位:霍邱县审计局征集时间:[ 2021-02-24 00:00 ] 至 [ 2021-03-26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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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26日,请将有关修改意见及理由通过邮箱、网上留言或书面等方式反馈至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联系人:周祥涛

联系电话:0564-6080072

邮箱:747623883@qq.com

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16办公室

附件:《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以下为统称为审计报告)。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文件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备案。经核查发现没有备案的,审计机关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计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或有重点的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的核查。

(三)审计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相关领域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质量开展专项核查。

(四)其他需要审计机关开展核查的情形。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核查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执业准则等规定。

(三)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当成立专门的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或专项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核查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审计业务核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核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

(二)核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核查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核查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工程项目资料。

被核查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核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核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核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能够证明被核查事项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核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实施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核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被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核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核查组或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反馈意见,结合核查情况,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问题移交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求建设单位据实调整结算价款,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追回超拨的工程款。

(三)核查结果移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核查结果。审计机关的有关核查、检查情况、建设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要求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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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渠道
0564-6080072
来信来访渠道
邮箱:747623883@qq.com,信件接收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13楼1316办公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2021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霍邱县审计局通过信息公开网、电话、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对《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文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已采纳1条,具体如下。

序号

征集渠道

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是否采纳

采纳或未采纳原因

1

其他渠道

不在本县注册的社会审计机构,但在本县范围内执业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作为被监督对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文件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大部分建设单位均未能履职尽责,工作疏于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报审的竣工结算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而是直接交由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将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审核监管责任转嫁给社会审计机构,并且认为社会审计结果的准确与否与其无关。二是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报备程序。建设单位未按照《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霍政秘〔236〕号)文件要求将社会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查,使得社会审计结果脱离监督。三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结果核查的方式方法缺乏制度依据。因此,制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监督制度迫在眉睫。

三、制定的目的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是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监督制度,实行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审计核查,能够不断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政意识,有效促进在我县境内执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全面提升,依法打击通过高估冒算恶意套取财政建设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财政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审计机构?

答: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什么是项目建设单位?

答: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各级国有建设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并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行使管理职权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被核查项目的竣工资料应当由谁提供?

答:接受审计机关核查的项目,其竣工资料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核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

(四)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核查时需要提供哪些工程资料?

答: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审计机关核查时,应当提供如下工程项目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造价审计(审核)报告;与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累计拨付工程款的书面证明;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工程资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

答:项目建设单位对报送审计机关竣工资料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履行建设程序的正确性负责,对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负责,对选择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合规性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应当现场核实竣工工程量,并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

答:审计机关核查发现,被核查项目存在签证不实、违反建设程序、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造价套取财政建设资金等违规违法问题后,项目建设单位不仅要按照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及时追回超拨工程款,同时还要认真界定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应当依法索赔。

(七)项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如何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答:整改情况将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考评挂钩,对没有按照审计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考评内容中与审计整改相关的事项不得分或少记分。